(2017)粤5322财保20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财保20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中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韩金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华,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罗祖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中旗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中旗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300911.97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位于郁南县的土地使用权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窑炉车间,宿舍楼C(3)栋,二期窑炉车间,三期粉箱、喷雾塔车间,三期煤仓,三期球磨车间,三期沙泥仓,三期烟道车间,三期储料立罐车间,三期窑炉车间位于郁南县南江口镇杨梅塘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粉箱、喷雾塔车间,煤仓,煤气发生站,球磨车间,沙泥仓,烟道车间,变电站,储料立罐车间,宿舍楼A,宿舍楼B,食堂,二期储料立罐车间二,二期料箱、喷雾塔车间,二期煤仓,二期喷淋烟道,二期球磨车间,二期沙泥仓,公寓A幢,煤气发生站二期;位于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内液压机39台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中旗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郁南县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二、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郁南县的窑炉车间,宿舍楼C(3)栋,二期窑炉车间,三期粉箱、喷雾塔车间,三期煤仓,三期球磨车间,三期沙泥仓,三期烟道车间,三期储料立罐车间,三期窑炉车间。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三、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郁南县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四、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郁南县南江口镇杨梅塘工业园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的粉箱、喷雾塔车间,煤仓,煤气发生站,球磨车间,沙泥仓,烟道车间,变电站,储料立罐车间,宿舍楼A,宿舍楼B,食堂,二期储料立罐车间二,二期料箱、喷雾塔车间,二期煤仓,二期喷淋烟道,二期球磨车间,二期沙泥仓,公寓A幢,煤气发生站二期。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五、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内液压机39台(具体查封的机器设备规格型号以查封清单为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保管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被申请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上述财产在5300911.9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苏 容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