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财保2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财保26号
申请人:伍凯云,女,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郁南县建城镇龙塘村委黄龙村5号。
申请人:陈逢军,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郁南县都城镇城西居委照镜埇50号。
被申请人:郁南县景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一环路好景世纪城奕翠苑A座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日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伍凯云、陈逢军诉被申请人郁南县景源贸易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伍凯云、陈逢军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88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郁南县景源贸易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郁南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伍凯云、陈逢军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郁南县景源贸易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额满18800000元止。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苏 容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