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7)粤5322财保24号

文书:(2017)粤5322财保24号 更新时间:2018-01-05 10:56:12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财保24号

申请人:李选宜,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新市镇湾里村13号。

申请人:刘桂兰,女,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新市镇湾里村13号。

诉讼委托代理人蔡雪峰,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关雄飞,男,汉族,住罗定市黎少镇黄沙口村委新寨村7号。

申请人李选宜、刘桂兰与被申请人关雄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选宜、刘桂兰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关雄飞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李选宜、刘桂兰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在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停车场的被申请人关雄飞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价值为5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苏 容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