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75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759号
原告:张汉权,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宾永光,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权与被告宾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汉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