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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759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759号 更新时间:2018-01-05 10:56:12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759号

原告:张汉权,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宾永光,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权与被告宾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汉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