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982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982号
原告:朱建丽,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傅金洪,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朱建丽与被告傅金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金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建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结清拖欠原告在某花园协助办理业主过户交税及房管所资料等手续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傅金洪在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5月2日雇请原告在某花园协助办理业主过户交税及房管所资料等手续的工作,一直拖欠工资未结。原告追讨多次未果,有欠条清单一张作为依据。
原告朱建丽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2、欠条清单,证明被告欠原告的欠款情况。
被告傅金洪辩称,本人尚欠朱建丽在某花园帮助我协助原买房业主办理过户税及房管所等相关手续的工资,到目前为止欠15000元整,现因楼盘房屋被查封无法支付,由法院代办处理。
被告傅金洪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傅金洪雇请原告朱建丽在某花园协助原买房业主办理过户税及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自2016年11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直至2017年5月,被告共欠原告六个月工资未付。2017年8月1日,被告书立《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欠条》内容为:某花园,帮助某花园办理业主过户、交税及房管所资料等手续朱建丽的工人工资(从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5月21日)共欠6个月工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欠条》由被告傅金洪签名并加盖指模。立下《欠条》后,被告仍未支付所欠工资给原告,经原告追收无果,遂提出起诉,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时初定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结合本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应定为追索劳动报酬为宜。被告傅金洪雇请原告朱建丽在某花园协助原买房业主办理过户税及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等工作,原告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工资),但被告拖欠未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告傅金洪尚欠原告6个月的劳动报酬共15000元未付,有被告傅金洪书立《欠条》为凭。被告傅金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被告傅金洪于2017年8月1日书立给原告收执的《欠条》,本院予以认证。
综上所述,原告朱建丽起诉主张要求被告傅金洪给付劳动报酬(工资)15000元的理据充分,有被告傅金洪书立《欠条》为凭,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傅金洪拖欠原告朱建丽劳动报酬(工资)共15000元未付属实,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傅金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劳动报酬15000元给原告朱建丽。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傅金洪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朱建丽已预交,被告傅金洪在支付判决款项时一并返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