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95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295号
原告:罗秀清,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能,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耀,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罗秀清与被告杨新耀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0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秀清于2017年12月05日以双方有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秀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秀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秀清负担。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