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60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260号
原告:聂树海,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诗华,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璞相,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聂树海与被告胡璞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聂树海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树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树海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