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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260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260号 更新时间:2018-02-26 18:31:2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260号

原告:聂树海,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诗华,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璞相,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聂树海与被告胡璞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聂树海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树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树海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