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7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1278号
原告:邱永欣,男,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德庆县,现住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邱亚国,男,193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邱永欣与被告邱亚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来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永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亚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永欣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于2015年被毁坏财物损失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整(¥1975元正);被告赔偿原告在2017年被毁财物损失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肆元整(¥2394元正),合计4369元整;2.被告从即时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及藉口损毁原告财物;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6日9:30,被告手持木棍戳烂原告草舍瓦面8平方米之多,又将厕所前面泥砖和木门推下厕所坑内,还将支撑厕所水泥板的杉木(直径15CM)2条扔掉。原告求助某派出所:李所长以及干警一名,和某村委支书到现场并拍下照片。2015年5月9日10:00,被告用石头砸坏原告草舍前面沉香树2株,黄皮树10株,并把这两种树苗扔去20多米远的竹林,当时原告报了警,许警官到现场,并拍下照片。2015年6月13日10:30,被告用木棍戳烂原告草舍瓦翼8平方米之多,戳断杉木桷子2米长的2条,还将原告支撑厕所水泥板的杉木2条扔掉,毁坏木门三副,原告同样报警求助,随后警方到现场并拍照片。2015年8月14日8:25,心怀恶念的被告,又用杉木条戳烂原告草舍的瓦脊、瓦面、瓦翼30多平方米,扔掉原告支撑水泥板的木条(2条)到草丛。2015年9月23日,某派出所委托有关部门对原告被毁财物进行评估;损失财物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伍元(郁公鉴通字[2015]00262号)。
2016年我一方面雇人修缮更新草舍瓦面及附属物。另一方面到某派出所要求对我草舍被毁坏一案作出裁判,但一直悬着。2017年7月10日8:00,被告又用杉木棍乱戳我草舍瓦面,戳断桷子2米长的四条,原告报警,干警到现场拍了照片。2017年7月13日15:00左右,被告趁下着雨,又戳烂原告草舍泥砖上面的瓦面,还说:“下雨天戳烂东西够过瘾,下雨才知道还有哪里还没戳烂”。2017年7月19日8:00左右,被告又一次戳烂原告厕所上面的瓦面和金字架的瓦,致使草舍内的柴和草全被淋湿,农家肥被冲走,草舍岌岌可危。2017年7月21日,被告说:“契弟,报派出所抓我呀,今非昔比,我在这里等,派出所奈我不何,因为我有大官撑着。”并于当天被告又一次用杉木棍戳烂原告草舍瓦面,弄得原告草舍瓦面稀巴烂。更可愤的是:2017年8月22日8:00左右,被告用石头击烂原告草舍内厕所瓷盆和盛水的胶桶,还用石头垒在烂瓷盆上面,不准拉屎。是可忍,孰不可忍!惨无人道的倭寇做不到的事,被告做到了。2017年8月2日,某派出所委托县有关部门对原告财物被毁进行价格鉴定。损毁原告财物,价值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肆元整。款1(郁公鉴通字[2017]00184号)壹仟捌佰玖拾柒元整。款2(郁公鉴通字[2017]00208号)肆佰玖拾柒元。鉴于此况,恳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和谐社会的环境。
被告邱亚国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邱永欣在自己的草舍周边种有沉香树及黄皮树。邱亚国于2015年2月、5月、8月分别使用一根木棍将邱永欣草舍的瓦面捅破,并使用柴刀把一棵沉香树和两棵黄皮树斩死了。邱永欣于2015年8月24日9时25分到郁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进行报案,郁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郁公鉴通字[2015]0026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聘请有关人员对邱永欣被损毁的树木和草舍进行了市场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邱永欣被损毁的物品价格为:1.黄皮树两棵,损毁价格为150元;2.沉香树一棵,损毁价格为50元;3.泥砖房瓦面,修复供料为1575元;石棉棚水泥板,修复供料为200元;合计损毁价值共1975元,2015年9月25日郁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委托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郁价鉴字[2015]147号关于黄皮树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金额合共1975元。2017年7月10日8时许,邱亚国再次使用木棍将邱永欣草舍瓦顶和草舍里粪坑、木门、胶桶损坏。邱永欣于2017年7月10日8时47分到郁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进行报案,郁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7年8月4日作出郁公鉴通字[2017]0018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聘请有关人员,对邱永欣被损毁物品进行了在用物品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损毁物品价格:1.普通泥瓦33.6平方米,修复为1577元;2.胶桶一个,价格为9元;3.瓷兜一个,价格为266元;4.简易木门一扇,修复为45元;鉴定价值共1897元。郁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郁公鉴通字[2017]0020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聘请有关人员,对邱永欣被损毁物品进行了在用物品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邱永欣被损毁的物品价格为:1.普通泥砖墙体11.73平方米,损毁价格为352元。2.简易杉木门2扇,损毁价格为145元;实物已灭失,合计损毁价值共497元。对于上述邱亚国对邱永欣的侵权行为郁南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3日对邱亚国作出了郁公行罚决字[2017]00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根据郁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作出的三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关于黄皮树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可得,被告邱亚国对原告邱永欣造成的财产损失按当时损失发生的市场价格计算,2015年邱永欣的财物损毁价值为1975元,2017年邱永欣的财物损毁价值为2394元,共计4369元,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邱永欣要求被告邱亚国向其赔偿财产损失4369元,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故原告邱永欣要求被告邱亚国从即时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及借口损毁原告邱永欣的财物,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亚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邱永欣赔偿财产损失4369元。
二、被告邱亚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及借口损毁原告邱永欣的财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邱亚国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邱亚国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来庆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