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35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359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圩信用社。住所地:郁南县。
负责人:羽超平,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国敏,男,该社职员。
被告:李锦新,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李琼,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锦新、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