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427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427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国敏,男,该社职员。
被告:欧棋锋,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春英,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徐海锋,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陈巧玲,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棋锋、谢春英、徐海锋、陈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