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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427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427号 更新时间:2018-01-24 10:14:47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427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国敏,男,该社职员。

被告:欧棋锋,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春英,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徐海锋,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陈巧玲,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棋锋、谢春英、徐海锋、陈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