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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181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181号 更新时间:2018-01-24 10:14:47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1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号。

负责人:周伟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灿,男,该行职员。

被告:曾锦添,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余敏强,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姚锡均,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被告曾锦添、余敏强、姚锡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