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7)粤5322财保29号

文书:(2017)粤5322财保29号 更新时间:2018-01-24 10:14:47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财保29号

申请人:黄宏昌,男,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苏献芝,广东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月红,女,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

担保人:邱秋珍,女,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申请人黄宏昌与被申请人陈月红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宏昌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094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陈月红所有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连珠二路77号房屋(证号:粤2017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0xx号)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邱秋珍以其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WQZ3xx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月红所有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连珠二路77号房屋(证号:粤2017郁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0xx号)。查封价值为10094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邱秋珍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WQZ3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为10094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0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苏 容 意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