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10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大道好易家超市门前路段时,被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进行查处,被告人陈某某拒绝接受查处并拿起摩托车防盗锁进行恐吓,在防盗锁被民警夺下后,又用拳头殴打正在执法的交通警察而被查获。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3.759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医院诊疗证明、CT检查诊断报告书、行政处罚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视频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违法送检车辆的车辆类别判定的专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证人叶某某、谢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谢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遇到交通警察正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暴力方法阻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妨碍公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总和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家 辉
审 判 员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岑 汉 泉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