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108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 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6日14时30分,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郁南县都城镇照镜冲往九星湖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都城镇二环路九星湖广场对出路段时,车辆失控后倒地,造成被告人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巡逻至此的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梁某某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42.954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梁某某照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记录查询、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综合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车辆销售收款收据复印件、车辆检验合格证复印件、车辆使用说明书、情况说明、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资质证明、车辆类别判定专业意见、车辆属性鉴定意见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 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 日起至2018年1月 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家 辉
审 判 员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苏 慧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