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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100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100号 更新时间:2018-01-24 10:15:05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少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练明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14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号二轮摩托车由郁南县千官镇大全村委往通门镇方向行驶,行至千官镇大全村委长坑村路段,从长坑村的小路驶入郁南县X474线时,与同向由陈某某驾驶的搭载何某某的粤**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了175000元给被害人何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伤情证明、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岑 汉 泉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