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013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5322民初1013号
原告:卢聪,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阿牌购物城食品专柜。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
经营者:黄绮珊,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炜成,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聪与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阿牌购物城食品专柜(以下简称阿牌食品专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聪、被告阿牌食品专柜经营者黄绮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炜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货款152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15200元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涉讼商品进口金装美素佳儿(港版)1段2罐(商品编码:01220012)、3段1罐(商品编码:01220013),美赞臣安儿宝A+3(港版,商品编码:01020084)3罐,单价分别是280元、255元和235元,共计1520元。被告提供了购物小票和银联签购单各一张。涉讼商品标明荷兰制造,由香港本地代理商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属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使用繁体字加外文,且没有标明境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8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或外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第4.1.6.3项: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因此,可认定涉讼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违反相关法规。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2、《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第五条: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综上,可以认定涉讼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求:
1.商品图片3张,证明原告于被告处购买涉诉的商品。
2.银联签购单、购物小票,证明原告于被告处购买涉诉商品凭证。
3.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郁食药监投不受[2016]02号)。
被告阿牌食品专柜辩称,本案法律定性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方提供的购物小票上所标注的销售方为都城镇阿牌购物城,而答辩方都城镇阿牌购物城食品专柜是一个独立的营业主体,原告不应直接对没有相关合同关系的答辩人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对象明显错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阿牌食品专柜提交证据如下:
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答辩人并未销售违法商品。
2.美素佳儿金装幼儿奶粉经销商证明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照片、入货单,证明答辩人销售合格合法的美素佳儿金装幼儿奶粉。
3.美赞臣安儿宝奶粉经销商证明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照片、入货单,证明答辩人销售合格合法的美赞臣安儿宝奶粉。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阿牌食品专柜购买了美素佳儿1段2罐(商品编码:01220012)、3段1罐(商品编码:01220013),美赞臣安儿宝A+3(商品编码:01020084)3罐,单价分别是280元、255元、235元,共计1520元。被告提供了购物小票给原告。
涉案奶粉进货来源其中金装美素佳儿幼儿奶粉的一段、三段奶粉均来源于菲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通过肇庆华展贸易有限公司进货;美赞臣安儿宝A+3奶粉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由肇庆市鼎湖区德泉贸易有限公司进货。
2016年8月5日,原告向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其向阿牌食品专柜购买的美赞臣安儿宝、美素力金装、美素佳儿金装共6罐奶粉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标识存在问题。2016年8月10日,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阿牌食品专柜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原告所投诉的无中文标签奶粉。2016年8月10日,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郁食药监投不受[2016]02号《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对原告的投诉不予受理。
另查明,阿牌食品专柜是个人经营,经营是黄绮珊;经营场所在郁南县都城镇新生路46号阿牌购物城内;其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阿牌购物城食品专柜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编号为:JY1445322000****,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26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产品责任纠纷。原告在被告阿牌食品专柜购买了美赞臣安儿宝、美素力金装、美素佳儿金装奶粉,有销售发票及购物小票为证证实,本院予以认定。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原告的投诉,到阿牌食品专柜现场检查,未有发现原告所投诉的产品,并未对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认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属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使用违反相关法规。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均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阿牌食品专柜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购买食物的相关证据及检验检测证明,原告无法证实其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销售,故原告要求十倍赔偿购物款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