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9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299号
原告:罗永雄,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建城镇。
被告:伍永愿,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建城镇。
被告:陆炽然,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建城镇。
被告:刘伟权,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建城镇。
原告罗永雄与被告伍永愿、陆炽然、刘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罗永雄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永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永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罗永雄负担。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朱 宝 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