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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299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299号 更新时间:2018-03-12 14:52:31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299号

原告:罗永雄,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建城镇。

被告:伍永愿,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建城镇。

被告:陆炽然,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建城镇。

被告:刘伟权,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建城镇。

原告罗永雄与被告伍永愿、陆炽然、刘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罗永雄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永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永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罗永雄负担。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朱 宝 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