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7)粤5322民初1414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414号 更新时间:2018-03-12 14:52:31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粤5322民初1414号

原告:谢永杏,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谢柏林,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云娟,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原告谢永杏与被告谢柏林、黄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谢永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柏林、黄云娟返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和利息149100元(利息分三期计算,分别从2016年2月1日起、2016年5月1日起、2016年7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谢柏林、黄云娟因生意资金周转短缺为由,从2013年11月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双方确认至2015年10月30日止,被告谢柏林共欠原告280000元,双方于2015年12月15日在都城签订借款协议作实,被告谢柏林、黄云娟并在借款协议书中定下还款办法:1.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2.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3.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220000元;4.若原告有需要,被告谢柏林、黄云娟可用其实际控制的资产以抵顶应还借款。被告谢柏林、黄云娟并承诺如未按期归还,愿意按照每月3%的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被告谢柏林、黄云娟至今仍未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原告,经多次打电话追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柏林、黄云娟欠原告谢永杏借款本金28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返还60000元给原告谢永杏,2018年12月30日前返还40000元给原告谢永杏,2019年6月30日前返还30000元给原告谢永杏,2019年12月30日前返还30000元给原告谢永杏,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60000元给原告谢永杏,2020年12月30日前返还60000元给原告谢永杏;

二、被告谢柏林、黄云娟按上述还款约定还清本金,原告谢永杏不再收取任何利息,如被告谢柏林、黄云娟未能按上述还款方案履行任何一期还款,则剩余欠款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4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永杏负担2233元,被告谢柏林、黄云娟负担2233元,该款原告谢永杏已预付,被告谢柏林、黄云娟在履行第一期还款时一并返还给原告谢永杏,本院不另作收退。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朱 宝 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