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04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041号
原告:江铭基,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谭湘赣,男,汉族,1946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江铭基与被告谭湘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铭基于2017年12月19日以其已经收回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铭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铭基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01元,减半收取计417.01元,由原告江铭基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