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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刑初19号

文书:(2018)粤5322刑初19号 更新时间:2018-03-07 09:31:1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2刑初19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指定辩护人练明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缴获枪形物品三支、弹状物品一批和配件等物品。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三支枪形物品中其中一支不确定是否为枪支,另外两支是自制气枪,弹状物品是自制气枪弹。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交易记录截图、疾病证明书、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文书、资质证;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家庭成员需要照顾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汽枪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对被告人张某某处以相应的刑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有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家庭成员需要照顾等情节,经查证属实,对被告人张某某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文 寿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