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财保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财保8号
申请人:陈金华,男,汉族,住郁南县。
被申请人:卢锐芳,男,汉族,住郁南县。
申请人陈金华与被申请人卢锐芳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金华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陈金华以本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卢锐芳所有的位于郁南县小车位。
二、查封卢锐芳所有的位于郁南县车库。
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申请人陈金华所有的号牌号码小型轿车。查封价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陈金华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苏 容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