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40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404号
原告:叶兴茂,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叶兴汉,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叶兴尧,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叶就新,男,住郁南县宋桂镇凤塘村委大三村。
被告:叶佩新,男,住郁南县宋桂镇凤塘村委大三村。
原告叶兴茂、叶兴汉、叶兴尧与被告叶就新、叶佩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叶兴茂、叶兴汉、叶兴尧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兴茂、叶兴汉、叶兴尧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兴茂、叶兴汉、叶兴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兴茂、叶兴汉、叶兴尧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