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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404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404号 更新时间:2018-02-26 18:31: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404号

原告:叶兴茂,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叶兴汉,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叶兴尧,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叶就新,男,住郁南县宋桂镇凤塘村委大三村。

被告:叶佩新,男,住郁南县宋桂镇凤塘村委大三村。

原告叶兴茂、叶兴汉、叶兴尧与被告叶就新、叶佩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叶兴茂、叶兴汉、叶兴尧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兴茂、叶兴汉、叶兴尧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兴茂、叶兴汉、叶兴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兴茂、叶兴汉、叶兴尧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