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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刑初23号

文书:(2018)粤5322刑初23号 更新时间:2018-03-07 09:31:1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2刑初23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绰号“大旧”,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钟燕嫦,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钟燕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4日8时多,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XXX号牌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蔡某某、儿子何某甲,由郁南县都某路沿某保健院方向行驶,行至某学校门前转弯路段时,因夫妻吵架致驾驶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某学校的围墙,造成何某某、蔡某某、何某甲受伤,后何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经鉴定,粤X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82.1km/h。被害人何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胸腹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嫌疑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违法记录查询、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医院报告、何某某伤势照片、出院小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综合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2、证人蔡某某、黎某某、卢某某、罗某某、吴某某、赖某某、韦某某、何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资质证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车辆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围墙损坏情况等。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是家庭纠纷而引起的交通肇事,事出有因,自身也受伤并且痛失亲人已经得到深刻教训,被告人一直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某是家庭纠纷而引起的交通肇事,事出有因,自身也受伤并且痛失亲人已经得到深刻教训,被告人一直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经查证属实,对被告人何某某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文 寿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