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13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郁南县,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涛、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xx号牌小型轿车由郁南县某路沿某大道方向行驶,行至郁南县都城镇某大道与某路交汇的红绿灯路段时,追尾撞向等候交通信号灯准备通行的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岑某某及车上乘客吴某某受伤住院六天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驾车逃逸。当晚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某花园门前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谢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酒精含量为285.028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持有C1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与两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支付了两被害人损失共7000元,另外被告人谢某某亦与摩托车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综合报告书、被害人岑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王某某、胡某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相应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岑 汉 泉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