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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267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267号 更新时间:2018-03-07 09:31:17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267号

原告:唐超成,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莫宇聪,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鸿,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唐超成与被告莫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唐超成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超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超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超成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