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39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398号
原告:覃卫敏,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罗克武,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告:潘顺丰,男,1987年08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覃卫敏与被告罗克武、潘顺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覃卫敏于2018年1月10日,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克武、潘顺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卫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卫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卫敏负担。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