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刑初3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2刑初3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郁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同月18日被取保侯审,2018年1月3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苏东海,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满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指定辩护人苏东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刑)经合谋后,窜到郁南县某珠宝首饰店,用液压剪剪断门锁,撬开首饰店卷闸门,进入店内盗走424件首饰后逃离现场。2015年11月12日,在被告人黄某某的指引下,公安机关将以上首饰起回并发还事主。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被盗的首饰价值人民币48470元。
2017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独自窜到郁南县某小站门前,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螺丝刀将事主骆某某的粤XXX本田牌灰色女装摩托车车锁撬开并将车盗走。经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2元。
2017年6月6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又独自窜到郁南县某社门前,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螺丝刀将事主候某某的粤xxxx南鹰牌黑色女装摩托车车锁撬开并将车开走。经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67元。
另查明,在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时起获了作案用的剪刀、一字螺丝刀、六角扳手、六角匙各一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起赃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发票、被盗抢车上网登记表、收押前体检表、检查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照片、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在逃人员信息表、前科资料、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骆某某、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及扣押清单、指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资格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指定辩护人对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有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退出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8日,2018年3月9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用的剪刀、一字螺丝刀、六角扳手、六角匙各一把由本院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清
二○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