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436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436号
原告:刘龙新,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碧伟,男,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邓丽虹,女,住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刘龙新与被告朱碧伟、邓丽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刘龙新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龙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龙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龙新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