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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436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436号 更新时间:2018-04-11 16:47:27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436号

原告:刘龙新,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碧伟,男,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邓丽虹,女,住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刘龙新与被告朱碧伟、邓丽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刘龙新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龙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龙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龙新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