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9号
原告:刘初东,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云杰,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吴月连,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寮步镇。
原告刘初东诉被告江云杰、吴月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初东于2018年2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云杰、吴月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初东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初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76元(已减半收取),由 原告刘初东负担。
审 判 员 黄 文 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邱 环
郑 茵 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