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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9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9号 更新时间:2018-04-19 17:30:05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9号

原告:刘初东,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云杰,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吴月连,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寮步镇。

原告刘初东诉被告江云杰、吴月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初东于2018年2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云杰、吴月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初东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初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76元(已减半收取),由 原告刘初东负担。

审 判 员 黄 文 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邱 环

郑 茵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