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27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322民初276号
原告:杨文龙,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杨伟新,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杨文龙诉被告杨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文龙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伟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龙撤回对被告杨伟新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文超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邱 环
郑茵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