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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56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56号 更新时间:2018-04-19 17:30:04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56号

原告:陈晓艺,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伟,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黄浩贤。

原告陈晓艺与被告云浮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陈晓艺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4.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64.56元,由原告陈晓艺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