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136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绰号“卷毛”,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乙,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少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底,凌某某的施工队对甲镇的现有供水水圳进行清淤、修理维护,在施工队施工到某村的时候,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等人即到施工现场,以“豆腐渣”工程为借口,强行要求正在施工的钩机停工,并恐吓如果继续施工,就砸烂钩机,施工因此被迫停工。2016年底,凌某某又聘请十多个工人到某村的水圳进行人工清淤施工,但被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及姚某丙到施工现场找借口极力阻止,于是施工队再次被迫停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致使工程至今无法竣工验收,造成灌区农作物生产受到严重影响,情节恶劣。
二、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与姚某丙以“车辆超载8吨,重罚”为由,有分有合地向许某某、谭某某、余某等人强拿硬要“过路费”共3030元,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一、2015年底,有村民反映那些水利工程是豆腐渣工程,所以他才叫施工队停工,且后来通过县水务局取得了工程施工图纸后就确定是豆腐渣工程,后来水务局也派人来检查,到多处地方勘查,发现工程是豆腐渣工程,因为投诉县水务局没有得到处理他们才阻止施工。二、关于收取1000元过路费这件事,虽然自己和七八个人在场,但只是聊天,并没有和司机交谈过,直到自己离开了也没有看到他们收钱;第二次看到司机疑似超载,但后来发现没有超过八吨就没有罚他们钱,司机开心了就自愿给二十元,我没有收过路费;另外的2000元自己根本不知道是怎样来的,当时自己还在外没有回到家乡。
被告人姚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一、自己没有阻挠施工,当时自己作为村长要求他们不要做豆腐渣工程。二、自己没有收过钱,其他村民是否有收钱不知道;自己是见过一次因为司机超载而被罚钱,但不是自己收的钱。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底,凌某某工程队在对省级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郁南县甲镇大圳灌区改造工程进行清淤、修理维护过程中,工程队施工到甲镇某村委某村水圳的时候,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及姚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即到施工现场,以该工程是“豆腐渣”工程为借口,强行要求正在施工的钩机停工,并恐吓如果继续施工,就砸烂钩机,因此被迫停工。2016年底,凌某某工程队又安排了十多个工人到某村委某村的水圳进行人工清淤,但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及姚某丙再到施工现场找借口极力阻止,于是工程队再次被迫停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致使工程至今无法竣工验收,造成灌区农作物生产受到严重影响,情节恶劣。
二、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以“车辆超载8吨,重罚”为由,向谭某某强拿硬要“过路费”1000元,另外被告人姚某甲还向许某某强拿硬要3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的情况。
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抓获二被告人的情况。
3、格木村农作物受灾统计表、东二村农作物受灾统计表,证实因为没有及时维修甲镇大圳,致使甲镇某村委会以及格木村委会等部分农田被弃耕或农作物减产等情况。
4、调解笔录、中标文件、合同、工程进度付款相关资料,证实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与工程队在镇政府的调处下未能达成工程转包协议,以及由于该水圳维修工程因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等人的阻挠下未能及时竣工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结算等相关情况。
5、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姚某甲的前科情况以及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的户籍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证实被告人姚某乙、姚某甲其他事项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凃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底,甲镇大圳维修工程进度到了他们某村委会某村联队时,姚某甲曾来到家里对他讲他与姚某丙等人到水圳施工现场阻扰施工,并说如果政府不解决某村联队的征地补偿问题就不让施工队施工。2016年6月份,雨水泛滥,他的水田附近的已维修好的水圳有部分塌方,且之前听姚某乙、姚某甲、姚某丙经常说水圳质量有问题,因此,他才认为这个水圳存在质量问题。2017年初,姚某甲又对他讲阻止了一次水圳的施工。
2、证人凌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他是郁南县甲镇水圳的实际施工者。在他们对某村委某村联队的水圳进行维修时多次遭到姚某乙、姚某丙等人出来阻扰施工,并讲如果政府不解决他们的广梧高速路征地补偿款就不让施工,如果施工就砸烂钩机。期间他们曾想将工程转包给姚某乙、姚某甲、姚某丙承包,但由于姚某乙等人要价太高而无法转包。因为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省一旦收回这个项目将会造成他的损失几十万元。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底,水利维修工程施工到某村联队姚某丙对出的水圳时被姚某乙、姚某丙、姚某甲三人以该工程是豆腐渣工程为由阻挠不让施工的情况。期间姚某甲拿着啤酒瓶讲要打他,同时讲谁继续施工就打谁。2016年底镇政府又叫施工队来施工,也受到姚某甲、姚某丙、凃某某等人阻挠不让施工。
4、证人廖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他们在某村联队对水圳进行施工时遭到村长“单眼仔”和一个叫“卷毛”等人的阻止,“卷毛”还将钩机司机拉出驾驶室踢了几脚,并说政府的补偿款都还没有谈妥不能开工。2017年初施工队准备再次施工又被“单眼仔”等人出来阻止。
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甲镇大圳水利工程项目是2015年开始施工,他分管水利后曾与工程老板凌某某等人一起到某村的水圳处与姚某甲、姚某丙、姚某乙等人一起协商关于水利工程继续施工的问题,但对方提出要将之前已建好的水圳重新翻修合格后才可以继续开工,最后谈不成。后协商姚某甲他们承包建设,但姚某甲他们的要价太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证人兰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甲镇大圳灌区水利改造工程在2014年由郁南县某公司承建,一开始建设顺利,后来2015年底施工到某村委某村时被当地村民阻扰施工,经政府和施工单位的多次调解都得不到解决。在2016年7月份,某村的村长与四五个村民来到水务局反映称水圳维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后他与某村的村长等人一起到现场。村长首先带他到了两个地方,村民用铁笔砸水圳但打不烂,后到了第三个地方终于被他砸烂,并说水圳质量不合格。对于这个质量问题,他已跟施工方反映让其整改。后来村长及一村民来讲要求该水圳的工程由他们自己做。但由于他们的承包费太高与原承包商不能达成协议无法转包。这样该水利工程一直无法竣工,对下游农田灌溉造成严重影响。
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兰某某基本一致。
8、证人姚某丁的证言,证实姚某乙他们想将水圳维修工程接过来做,但由于姚某乙等人要价太高未能达成协议。
9、证人伍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底,凌某某老板请他帮忙用钩机到某村小型灌区水利工程负责清淤,过程中被自称是某村联队村长的男子带着几个村民阻扰不让施工,当时有一个看起来喝醉酒的男子拦在钩机前,大声骂,并想冲上来拉他下钩机,他怕被打,于是自己走了下来,在下车时有人想踢他,但他闪开了。最后应承不再施工才放他们走,否则就砸坏钩机。
10、证人姚某戊的证言,证实他在2015年底见证了被告人等人与钩机司机吵架的情况。姚某甲等人在某村的榕树头对他们村民讲“高速公路征地款没有追回来之前,凡是政府要做的工程都不能让在某村进行”。另外证实姚某丙对姚某己建房时以运输车辆压烂村道为由要罚款1000元,最后司机给了30元姚某甲了事。
11、证人廖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前后,他运了一车泥去施工现场,当时姚某丙有一树丫被碰断了,后来村长他们叫停止施工,并看到施工队与村民发生争执,要求施工队赔偿树丫的钱2000元,不然就不让他们离开。还有就是听姚某己等说姚某甲等人曾强要帮他运输建房的司机1000元,后姚某己到场谈判给了钱才让车辆离开。
12、证人傅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在2016年底去到某村水圳进行人工清淤时,被人阻挠不让他们开工的情况。
13、证人姚某己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春节后,他请司机运泥料,后司机被姚某甲、姚某丙等人以车辆超载为由罚款1000元,最后不知道司机给了多少钱,只是说被罚了钱并拒绝继续帮他运泥了。
1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在2017年春节后在帮姚某己运泥的过程,在某村被一卷毛的男子等人以超载为由罚款1500元,后经过争论,最后不得不将身上仅有的30元交给了他们。经辨认,卷毛就是姚某甲、另一男子就是姚某丙。
15、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3月份左右,他在帮姚某庚运输建房的石料时被姚某丙、姚某甲、姚某乙以超载为由罚款1000元的情况。
16、证人余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在2015年他雇请的司机梅某某在甲镇某村附近运输石头时,有村民认为他的运输车压烂了村道要罚款,最后给了2000元。
17、证人梅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在帮老板余某运输石头过程中横穿某村的村道3、4米这么短的距离就被十多个村民截停说他的车超载压烂村道要罚款,后老板余某来到进行理论,最终交了2000元才得以继续运输。经辨认姚某丙是当时收钱的村民。
18、证人区某某、吴某乙、区某甲、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区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戊、莫某丁、苏某某的证言,证实近两年因为甲镇大圳的水利工程未能修葺完善,导致水圳淤泥堆积在农作物需要灌溉时没有水到,而暴雨天气时农田又被雨水倒灌而使到部分田地被弃耕或农作物减产等情况。
(三)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证实甲镇大圳上下游的水圳均已修建好,只是中段途经某村的水圳尚未修建,且下游田地有部分弃耕及下游水圳没有流水等的现场情况。
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甲镇大圳的施工人员廖某某辨认出在2015年底阻挠水圳施工的人员有“单眼仔”是姚某乙、“卷毛”是姚某甲、“阿水”是姚某丙;工程队钩机司机伍某某辨认出在2015年底阻挠施工的有姚某甲、姚某丙、姚某乙;2017年春节后帮村民姚某己运泥的运输车司机许某某辨认出罚他钱的“卷毛”就是姚某甲、另一男子就是姚某丙。
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同案人姚某丙等人指认阻止施工的现场位置及“超载罚款”的警示牌位置的情况。
(四)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称2015年底,某村委某村的小型灌区水利工程的水圳修到他们某村,他认为这个水圳的工程是“豆腐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他和姚某乙、姚某丙三人到工地,要求施工队停工。之后又去县水务局反映情况。2016年底,工程队再次到来施工,他和姚某丙以及几个村民又出来阻止施工的情况。某村高铁桥底路口竖有“8吨以上不得通行,违者重罚”的村规。不清楚村规是谁定的。他知道有两次车辆超载被罚款,第一次是2017年春节后姚某庚盖房子,姚某丙打电话给他讲有一运输车超载叫过去看看,后罚了运输车司机“阿彩”1000元,于是他和姚某丙、姚某乙等几个人拿其中的500元去食饭,余下交姚某丙入账。还有姚某己屋门前填泥,他和姚某壬发现超载,就截停车,但司机说不超载,争论不下,司机觉得不耐烦就给了30元。
2、被告人姚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称他们某村委上游和下游的水利工程都搞好了,但是不够一个月就烂掉了,他觉得是“豆腐渣”工程,所以他和凃某某、姚某丙、姚某甲等人就到县水务局反映情况,也多次与施工方协商,并讲到要转包工程给他们做,但他们觉得价格太低做不来。他们认为工程不合格就肯定会继续阻止施工。
3、同案人姚某丙,绰号“阿水”(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称在2015年底,工程队维修水圳到了他家对出路段时,他叫了姚某甲过来以工程是豆腐渣工程为由阻止了施工并与司机发生了争执,后姚某乙也过来,并与司机协商,姚某乙讲司机同意了不再开工就让钩机司机离开了。2017年初,工程队又继续来施工,他与姚某甲又到施工现场阻止,最后工程队没有施工就离开了。期间也谈过工程转包的问题,但未能达成协议。他经手的因车辆超载而罚过3次司机的钱,第一次是余丁的哥哥余戊罚了2000元;第二次是帮姚某庚运料的运输车司机罚了1000元,其中奖励了500元给举报的姚某甲;第三次是帮姚某己运泥的运输车司机在争执了一段时间后,司机给了30元姚某甲就离开了。
(五)审讯视频:2017年5月28日、同年6月22日、同年7月4日、同年7月27日对姚某甲的审讯录像,2017年5月28日、同年6月13日、同年7月4日对姚某乙的审讯录像,证实对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审讯合法。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随意恐吓他人,无理阻挠惠民利民的水利维修建设工程,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姚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虽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辩解不是犯罪,但在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交代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相应的刑罚。
对于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称没有阻挠施工的辩解意见问题。经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等人以省级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郁南县甲镇大圳灌区某村委水圳改造工程是“豆腐渣”工程为由进行阻挠工程队施工,造成该工程一直未能竣工,这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中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工程质量是有专门的监督、检验方法的,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在没有相关对工程质量鉴别资质的情况下,就片面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强行阻挠施工是明显违法,所以对于两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称没有强拿硬要的辩解问题。经查,被告人姚某甲参与强拿硬要1030元、被告人姚某乙参与强拿硬要1000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自己的供述等可以证实;对于两被告人认为收钱是属于村规民约而不属于强拿硬要,但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都可以证实有不交钱就不让离开等强制性言语及行为,并不符合村规民约的自愿履行属性,其以村规民约名义通过胁迫的方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所以对于两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也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姚某甲辩解认为其没有参与收取余某2000元的意见问题。经查,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姚某甲参与了收取余某的2000元的事实,所以对于其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姚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家 辉
审 判 员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