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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刑初7号

文书:(2018)粤5322刑初7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47:37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2刑初7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燕嫦,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郁南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出租屋。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8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2018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2018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旷良稳,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8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梁炳雄,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甲,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2018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卓科,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甲,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苏东海,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龙诗华,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莫某某、钟某某、梁某某、叶某某、莫某甲、姚某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少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钟燕嫦、被告人何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梁耀南、被告人莫某某及指定辩护人练明洪、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旷良稳、被告人梁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梁炳雄、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钟卓科、被告人莫某甲及指定辩护人苏东海、被告人姚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龙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被告人林某某以资本运作为名,大肆宣传虚假的国家政策,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00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次月返还19800元,之后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1040阳光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先后发展被告人何某某、莫某某、钟某某、梁某某、叶某某、莫某甲、姚某某等人作为直接或间接下线,通过授课、培训等形式相互为各被告人继续层级发展会员提供帮助,该组织层级发展会员达到三层以上近百人。

另查明,在抓获被告人林某某时扣押了作案用的华为手机1台、银行刷卡器2部、杨延廷的身份证1张、工银电子密码器2只、银行卡11张,扣押了被告人何某某作案用的三星牌手机1台,扣押被告人莫某某作案用的CHANGHONG手机1台、三星牌黑色手机1台、银行卡3张,扣押了被告人钟某某作案用的三星牌手机1台、银行卡2张,扣押了被告人梁某某作案用的三星牌手机1台,扣押了被告人叶某某作案用的OPPO手机1台、银行卡11张,扣押了被告人莫某甲作案用的“十八大专刊《西部崛起》”1本,扣押了被告人姚某某作案用的三星牌手机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莫某某、钟某某、梁某某、叶某某、莫某甲、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传销人员关系结构图、1040阳光工程资本运作项目相关人员记录资料、户籍证明、证明、中国银行资料、农业银行资料、工商银行资料、建设银行资料、情况说明;2、证人林某甲、莫某乙、谭某甲、谭某乙、严某某、江某某、黄某某、肖某某、陈某某、陈某甲、莫某丙、梁某甲、莫某丁、谢某某、黎某某、林某某、梁某乙、梁某丙、梁某某、姚某乙、李某某、陈某丁、姚某戊、黄某乙、许某甲、莫某庚、刘某某、欧某某、谢某乙、钟某丙、黄某戊、黄某己、陈某戊、张某丁、钟某戊、肖某丙、叶某乙、肖某丁、李某丁、植某乙、何某戊、莫某己、何某丁、黄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莫某某、钟某某、梁某某、叶某某、莫某甲、姚某某的供述;4、同案人、证人之间的辨认笔录、相片等;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被告人林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人,他只是听命于上线,是受害者,同时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何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不是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他只是听命于上线,是受害者,同时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莫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少,且是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七个月以内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主观危害性小,且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并非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钟某某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建议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梁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立案前其已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是初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莫某甲的指定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认为被告人莫某甲的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不算严重,影响不大,且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莫某甲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主观恶性不大,危害不算严重,影响不大,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莫某某、钟某某、梁某某、叶某某、莫某甲、姚某某以“1040阳光工程资本运作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申购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各被告人下线的传销活动人员均达到层级三级以上,超过30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莫某甲、姚某某在被追诉前均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莫某某、钟某某、梁某某、叶某某均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莫某某、钟某某、梁某某、叶某某、莫某甲、姚某某在庭审中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莫某某、钟某某、梁某某、叶某某、莫某甲、姚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决定相应的刑罚,其中被告人莫某甲、姚某某可适用缓刑。

对于被告人林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问题。经查,被告人林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只是在法庭上交代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可见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一般,且其行为相对积极,所以对于指定辩护人提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建议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何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问题。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以对于指定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莫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问题。经查,被告人莫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问题。经查,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钟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等意见基本属实,故对其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梁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问题。经查,从被告人梁某某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是在2017年6月1日在家里被抓获,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的行为,所以对于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等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问题。经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是初犯、在归案后能供述、积极配合侦查等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故对其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莫某甲、姚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问题。经查,被告人莫某甲、姚某某确实是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故对于两被告人该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并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莫某某、钟某某、梁某某、叶某某、莫某甲、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莫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钟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莫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姚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扣押被告人林某某作案用的华为手机1台、扣押被告人何某某作案用的三星牌手机1台、扣押被告人莫某某作案用的CHANGHONG手机1台、三星牌黑色手机1台、扣押被告人钟某某作案用的三星牌手机1台、扣押被告人梁某某作案用的三星牌手机1台、扣押被告人叶某某作案用的OPPO手机1台、扣押被告人姚某某作案用的三星牌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林某某作案用的银行刷卡器2部、杨延廷的身份证1张、工银电子密码器2只、银行卡11张、扣押被告人莫某某作案用的银行卡3张、扣押被告人钟某某作案用的银行卡2张、扣押被告人叶某某作案用的银行卡11张、扣押被告人莫某甲作案用的“十八大专刊《西部崛起》”1本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家 辉

审 判 员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梁 少 芝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