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刑初13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2刑初13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满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指定辩护人练明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至3日间,被告人陈某到郁南县某村庙前的野外利用捕猎雀鸟的工具抓捕到鹰类2只。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对该2只鹰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鸟纲隼形目隼科燕隼1只,鸟纲隼形目鹰科松雀鹰1只,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捕获的鹰类已被依法放生。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野生动物放生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指定辩护人对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小,其捕获的野生动物数量也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并且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其再犯罪可能性极少,并认为被告人是使用网抓到的,与一般的捕获方式不同,社会危害性小,动物也放生了,没有造成损失危害,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问题。经查,指定辩护人所讲的被告人捕获的野生动物数量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与事实不符的。另外,虽然被告人具有指定辩护人所讲的是初犯、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对有关动物已进行了放生等依法从轻、酌情从轻的处罚情节,但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刑罚,所以对于指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从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家 辉
审 判 员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清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