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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刑医1号

文书:(2018)粤5322刑医1号 更新时间:2018-04-19 17:30:45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8)粤5322刑医1号

申请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叶某某,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因患精神病,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于2018年2月1日被送罗定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临时约束性治疗。现正在该院治疗中。

法定代理人叶某甲,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是被申请人叶某某的儿子。

诉讼代理人叶某乙,男,1957年5月8日出生,住郁南县,是被申请人叶某某的堂弟。

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医申[2018]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叶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会见了被申请人叶某某,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诉讼,被申请人叶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叶某甲以及诉讼代理人叶某乙、练明洪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5日晚,被申请人叶某某因向妻子莫某要钱而与莫某发生争吵,次日早上,被申请人叶某某将莫某反锁在房里,至当日15时许,被申请人叶某某拿一条木棍和一条扁担进入莫某的房间,向睡在床上的莫某的头部和肩部猛打,又拿一把柴刀向莫某的头部连砍几刀,然后又从一辆摩托车的油箱抽取汽油洒在莫某头部,点燃焚烧莫某尸首。接着被申请人叶某某又走到旁边的旧屋,将屋内的木床点燃。当日18时许,村民叶某海发现被申请人叶某某旧屋起火后报警。被申请人叶某某被当场抓获。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莫某属锐器砍切致颅骨开放性骨折伴颅脑严重切创而死亡。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叶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案发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案发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受审能力。

以上事实,有申请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涉案财物移交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叶某某的住院病历、接受证据清单、郁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危害治安精神病人监护治疗审批表、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证明;证人叶某乙、叶某丙、潘某某、叶某丁、叶某戊、叶某甲、陈某某、叶某己等人的证言;被申请人叶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委托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申请人叶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叶某甲以及诉讼代理人叶某乙、练明洪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以及提出对叶某某进行强制治疗的申请均无异议,并认为考虑到叶某某目前的病情,确实有社会危害性,同意对叶某某进行强制治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叶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叶某某实施暴力行为建议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叶某某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