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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36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36号 更新时间:2018-04-19 17:30:4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322民初36号

原告:黄启庆,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这广西梧州市长州区。

被告:区锡杰,男,汉族,住广东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庆与被告区锡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启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