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25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251号
原告:阳杰,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郁南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大道87号2楼。
法定代理人:邱永锋。
被告: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大道87号。
法定代理人:邱仁锋。
原告阳杰与被告郁南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阳杰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阳杰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