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252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252号
原告:陈宗新,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县。
被告:郁南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大道87号2楼。
法定代理人:邱永锋,该公司经营人。
原告陈宗新与被告郁南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宗新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宗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宗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宗新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