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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285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285号 更新时间:2018-05-30 10:20:25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322民初285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城信用社。住所地:郁南县建城镇过境公路68号。

负责人:张容娇,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华强,该社职员。

被告:孔勇权,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陆丽平,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城信用社与被告孔勇权、陆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城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