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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260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260号 更新时间:2018-05-30 10:20:25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322民初260号

原告:张家扬,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张家财,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张家扬与被告张家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家扬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扬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12元,减半收取计106.06元,由原告张家扬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蔡 炜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