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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430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430号 更新时间:2018-05-30 10:21:0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322民初430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圩信用社。住所地:郁南县桂圩镇过境路3号。

负责人:张容娇,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国敏,男,该社职员。

被告:刘冰球,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刘秀丽,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刘均,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圩信用社与被告刘冰球、刘秀丽、刘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城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