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332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332号
原告:邹宇,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谢汝珍,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于2018年3 月28日受理了原告邹宇诉被告谢汝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谢汝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登记地虽是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宋桂镇,但其自2002年至2018年一直在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居住,现暂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提出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案件应当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谢汝珍户籍登记地虽是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宋桂镇,但其提交了证据,能证实被告在2002年起长期在在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居住。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谢汝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志浩
审 判 员 宾益生
人民陪审员 杨永雄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梅醒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