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13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136号
原告:孔德华,男,1968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卢火林,男,1994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孔德华与被告卢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孔德华于2018年03月27日以其通过其他途径向被申请人卢火林追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火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德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德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德华负担。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