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12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121号
原告:何龙,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曹双南,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祝国灿。
被告:郑革新,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龙与被告曹双南、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郑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何龙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何龙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聂 海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