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37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379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吴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生,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清,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被告:聶石带,女,汉族,1956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聶石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1.42元,减半收取计1060.71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文
人民陪审员 傅 伟 东
二O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灿 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