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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33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33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07:0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33号

原告:傅计强,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陈东林,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傅计强与被告陈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傅计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计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计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傅计强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文

人民陪审员 傅 伟 东

二O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严 灿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