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8)粤5322财保13号

文书:(2018)粤5322财保13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45:06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财保13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润永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青岐红岗圩自编之一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法定代表人:莫文娟 ,该公司经理。

委托保全代理人:陈桥木,广东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郁南县中润环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大湾镇水口村(原县公路局大湾水口公路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法定代表人:陈绍平,该公司经理。

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润永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郁南县中润环保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润永恒建材有限公司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3592357.8元人民币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郁南县中润环保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开设的帐号67XX68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润永恒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信用担保。2018年4月10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郁南县中润环保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开设的帐号67XX68的存款。冻结价值额满人民币3592357.8元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润永恒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