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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22民初59号

文书:(2018)粤5322民初59号 更新时间:2018-07-12 20:07:0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59号

原告:朱树元,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张海强,男,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13层整层、1401之一。

负责人:钱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琼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全合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二桥侧。

法定代表人:关秀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华居,佛山市全合诚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朱树元与被告张海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佛山市全合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朱树元于2018年5月15日以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佛山市全合诚运输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海强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树元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树元撤回对被告张海强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 郁 清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文

人民陪审员 傅 伟 东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灿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