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5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59号
原告:朱树元,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张海强,男,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13层整层、1401之一。
负责人:钱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琼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全合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二桥侧。
法定代表人:关秀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华居,佛山市全合诚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朱树元与被告张海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佛山市全合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朱树元于2018年5月15日以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佛山市全合诚运输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海强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树元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树元撤回对被告张海强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 郁 清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文
人民陪审员 傅 伟 东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灿 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