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财保1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财保17号
申请人:莫观敏,女,汉族,1971年4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4,住云浮市郁南县宝珠镇。
被申请人:何清勇,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6,住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
担保人:钟胜坤,男,汉族,1948年7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住肇庆市封开县江川镇。
申请人莫观敏与被申请人何清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莫观敏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8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何清勇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WV3X3号牌轻型自卸货车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陈胜坤以其所有的座落在郁南县都城镇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0X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郁府(2005)第X7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何清勇所有的被扣押在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十二岭停车场的车牌号码为粤WX3号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为8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陈胜坤所有的座落在郁南县都城镇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X4号,建筑面积2X.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郁府(2005)第0X7号]。查封价值为80000元,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莫观敏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碧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