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5322民初9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22民初94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负责人:吴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韶宇,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娇,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被告:冯海林,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严 灿 盛
